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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与龚玲珍、罗纲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龚玲珍,罗纲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3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范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龚玲珍。被申请人:罗纲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龚玲珍、罗纲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玲珍、罗纲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龚玲珍、罗纲林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于2015年7月10日以(2015)甬慈执民字第331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龚玲珍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新村183号楼406室(含储藏间)的房地产[土地证:慈国用2××2第010537号,所有权证:慈房权证2012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龚玲珍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新村183号楼406室(含储藏间)的房地产[土地证:慈国用2××2第010537号,所有权证:慈房权证2012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