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邵亚平与张卫兵、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315号原告邵亚平。委托代理人蓝志忠。被告张卫兵。被告章霞。原告邵亚平为与被告张卫兵、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亚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蓝志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卫兵、章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邵亚平诉称,被告于2013年8月8日,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当时被告收到借款后,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邵亚平借到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借期二个月。现原告为维护的自己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整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3年10月8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借条及取款凭证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证据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二被告夫妻关系。被告张卫兵、章霞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并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张卫兵、章霞系夫妻。被告张卫兵向原告邵亚平借款并于2013年8月8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期两个月。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本案被告张卫兵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张卫兵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章霞对本案债务应承担共同偿付责任。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卫兵、章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邵亚平借款人民3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10月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张卫兵、章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潘 燕人民陪审员 陈杏珠人民陪审员 范谷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潘华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