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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范某某,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马二强,宋集乡司法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力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