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范某某,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马二强,宋集乡司法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力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