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二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盖州市安家物业有限公司与王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王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二初字第1827号原告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景波。委托代理人崔娇利,系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滨,其他自然状况不详。原告盖州市安家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0月21日,营口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合同。原告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取得盖州市怡祥花苑的物业管理权。被告系盖州市怡祥花苑的业主,居住怡祥花苑13号楼1单元402号,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5月16日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原告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系盖州市怡祥花苑物业服务提供者,原告按照前期物业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被告于2011年5月16日至2014年5月16日未按照约定缴纳物业费,累计共欠物业费146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缴纳所欠物业费。望法院判令被告偿还物业费146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王滨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给其送达开庭前法律文书。待原告查找到王滨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盖州市安家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其他诉讼费40.00元,由原告盖州市安家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冰礁审 判 员 王 茹人民陪审员 黄惠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关新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