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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果、陈彬与陈彬、徐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果,陈彬,徐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629号原告陈果。被告陈彬。被告徐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果诉被告陈彬、徐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果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果负担。审 判 长  楼小康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天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