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果、陈彬与陈彬、徐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果,陈彬,徐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629号原告陈果。被告陈彬。被告徐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果诉被告陈彬、徐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果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果负担。审 判 长 楼小康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天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