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吕万申请执行三台县龙树猪儿洞页岩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吕万,三台县龙树猪儿洞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赵吕万,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龙树镇。被执行人三台县龙树猪儿洞页岩砖厂,住所地:三台县龙树镇。法定代表人霍高芳,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龙树镇,该厂厂长。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的(2015)三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三台县龙树猪儿洞页岩砖厂系个人独资企业,霍高芳系三台县龙树猪儿洞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故追加霍高芳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36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霍高芳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对被执行人三台县龙树猪儿洞页岩砖厂或霍高芳的银行存款858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