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行审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李道楷、李守仁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李道楷,李守仁,鲍琴妹,陈彩平,李宗清,李守飞,林建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审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林杰。被执行人李道楷。被执行人李守仁。被执行人鲍琴妹。被执行人陈彩平。被执行人李宗清。被执行人李守飞。被执行人林建妹。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3]267号行政处罚决定,已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李道楷等7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0.62亩),拆除其在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山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325.24平方米)。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书十日后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3]267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瑞安市仙降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审 判 长 林 波审 判 员 陈建昌代理 审 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