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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蒋兰翔与唐伟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兰翔,唐伟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蒋兰翔。被告唐伟宁。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原告蒋兰翔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兰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覃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