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4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清华,重庆市远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华,重庆市远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165号原告王清华,女,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黎宗品,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重庆市远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上什字东路677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0507-1。法定代表人徐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宗品,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中南路205、207、209、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0331-1。负责人夏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晓,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华、重庆市远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华、重庆市远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清华、重庆市远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华、重庆市远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清华、重庆市远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刘春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永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