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汀民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林水木金与被告长汀县拓鑫服饰织造有限公司、陈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水木金,长汀县拓鑫服饰织造有限公司,陈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564号原告林水木金,女,1984年5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长汀县拓鑫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腾飞开发区二路5号第四层。法定代表人陈玲,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陈玲,女,1980年3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水木金与被告长汀县拓鑫服饰织造有限公司、陈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水木金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水木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水木金负担。审 判 员  范球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紫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