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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黄世斌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世斌,男。被告人黄世斌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9日被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3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青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世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琳,被告人黄世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日7时许,被告人黄世斌从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庄塘村委会黄坑村家中来到河东街道新生社区雷家村找朋友玩,朋友未找到,便在雷家村四处转悠。转悠了10多分钟后,想到自己过生日没钱,遂窜至新生社区雷家村38栋黄某的租住处,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来到黄某租住的房间实施盗窃,从卧室床边盗得蓝色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73元、一部三星牌手机(价值135元)、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邮政银行卡、二张身份证,被盗财物价值908元。被告人黄世斌盗窃后,被黄某夫妇二人及周围群众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世斌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世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7时许,被告人黄世斌从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庄塘村委会黄坑自然村家中来到河东街道新生社区雷家村找朋友玩,朋友未找到,便在雷家村四处转悠。转悠了10多分钟后,想到自己过生日没钱,遂窜至新生社区雷家村38栋黄某的租住处,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来到黄某租住的房间实施盗窃,从卧室床边盗得蓝色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73元、一部三星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35元)、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邮政银行卡、二张身份证,被盗财物价值共计908元。被告人黄世斌盗窃后,被黄某夫妇二人及周围群众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世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龚卫民的证言,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被盗财物照片、被告人黄世斌归案情况说明,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1)青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2)青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吉安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及被告人黄世斌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世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08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世斌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黄世斌能自愿认罪,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世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