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常明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常明杰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洪山,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明杰。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明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5)献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冉 旭审判员 高宝光审判员 纪俊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