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刑财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国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刑财字第270-1号被执行人王国春。本院在执行王国春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国春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国春有银行存款,故对其进行强制扣划1000元。现被执行人仍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其亲属也未代为缴纳罚金。本案移送标的为4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000元。据此,对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盐执刑财字第2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