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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执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永明与曹振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明,曹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祁执字第123-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明。被执行人曹振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10)应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振刚之妻张英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桑永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忠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