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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执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上海天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天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33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天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黄守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从发,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仲钧,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史建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天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责令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天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超工期补偿金14240193.6元,退还保证金5496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10000元、鉴定费200000元、申请执行费82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52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