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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骆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60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2月1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辩护人莫文江,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第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文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及其辩护人莫文江、被害人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郁艳、被害人邬某某、吴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骆某谎称自己是重庆市禾业种子公司万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以该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从重庆捷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汽车,以显示自己所在的公司具有雄厚的实力,然后再以做种子生意和搞工程建筑缺乏资金为由,承诺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骗取被害人牟能喜、易少虎等人共计人民币494.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11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骆某以虚构自己是重庆市禾业种子公司万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做种子生意为由向被害人牟某某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119万元,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期间被告人骆某归还了被害人牟某某利息共计11.6万元,到案发为止被告人骆某骗取被害人牟某某共计现金人民币107.4万元。2、2012年上旬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骆某以虚构自己是重庆市禾业种子公司万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做种子生意为由向被害人周某某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40万元,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期间被告人骆某归还了被害人周某某利息共计2万元,到案发为止被告人骆某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共计现金人民币38万元。3、2012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骆某以虚构自己是重庆市禾业种子公司万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做种子生意为由向被害人吴某某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14万元,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期间被告人骆某归还了被害人吴某某利息共计7.8万元,到案发为止被告人骆某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共计现金人民币6.2万元。4、2013年,被告人骆某以虚构自己是重庆市禾业种子公司万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做种子生意以及搞工程建筑为由向被害人向某某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91万元,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期间被告人骆某归还了被害人向某某利息共计18万元,到案发为止被告人骆某骗取被害人向某某共计现金人民币73万元。5、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骆某以虚构自己是重庆市禾业种子公司万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做种子生意为由向被害人蒲某某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65.6万元,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期间被告人骆某归还了被害人蒲某某利息共计5万元,到案发为止被告人骆某骗取被害人蒲某某共计现金人民币60.6万元。6、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骆某以虚构自己是重庆市禾业种子公司万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做种子生意为由向被害人贡某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73万元,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期间被告人骆某归还了被害人贡某利息共计13万元,到案发为止被告人骆某骗取被害人贡某共计现金人民币60万元。7、2014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骆某以虚构自己是重庆市禾业种子公司万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做种子生意为由向被害人郭某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21万元,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期间被告人骆某归还了被害人郭某利息共计1万元,到案发为止被告人骆某骗取被害人郭某共计现金人民币20万元。8、2014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骆某以虚构自己是重庆市禾业种子公司万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做种子生意为由向被害人马某某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34.5万元,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期间被告人骆某归还了被害人马某某利息共计3万元,到案发为止被告人骆某骗取被害人马某某共计现金人民币31.5万元。9、2014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骆某以虚构自己是重庆市禾业种子公司万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做种子生意为由向被害人易某某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21.5万元,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期间被告人骆某归还了被害人易某某利息共计0.9万元,到案发为止被告人骆某骗取被害人易某某共计现金人民币20.6万元。10、2014年5月,被告人骆某以虚构自己是重庆市禾业种子公司万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做种子生意为由向被害人邬某某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15万元。11、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骆某以虚构自己是重庆市禾业种子公司万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做种子生意为由向被害人向某某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5万元。12、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骆某以虚构自己是重庆市禾业种子公司万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做种子生意为由向被害人彭某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33万元,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期间被告人骆某归还了被害人彭某利息共计4.4万元,到案发为止被告人骆某骗取被害人彭某共计现金人民币28.6万元。13、2014年7月,被告人骆某以虚构自己是重庆市禾业种子公司万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做种子生意为由向被害人谭某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15万元。14、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骆某以虚构自己是重庆市禾业种子公司万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做种子生意为由向被害人吴某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14万元。另查明,被告人骆某于2015年2月14日在万州区五桥“新大地宾馆”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害人邬某某、向某某对被告人骆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禾业农资公司营业执照、谅解书、租车合同、相关借条、证人张琼、赖春文、向家红的证言、被害人牟某、易某、向某某、蒲某某、郭某、马某某、周某、吴某某、贡某、向某某、彭某、谭某的陈述、被告人骆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以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骆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骆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骆某给本案的被害人出具了借条,但被告人骆某实际上是采取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害的并非是合同诈骗罪所规定的法益,故对于被告人骆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骆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以上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骆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28年2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骆某退赔被害人牟能喜经济损失人民币107.4万元、退赔被害人周丽人民币38万元、退赔被害人吴立军人民币6.2万元、退赔被害人向仁伟人民币73万元、退赔被害人蒲云海人民币60.6万元、退赔被害人贡利人民币60万元、退赔被害人郭磊人民币20万元、退赔被害人马涣东人民币31.5万元、退赔被害人易少虎人民币20.6万元、退赔被害人邬小洪人民币15万元、退赔被害人向仁炎人民币5万元、退赔被害人彭劲人民币28.6万元、退赔被害人谭盛人民币15万元、退赔被害人吴勇人民币14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 勇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人民陪审员  魏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