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26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苏德志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26888号申请人苏X1,男,1931年1月26日出生。申请人苏X2,女,1958年9月8日出生。申请人苏X3,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申请人苏X4,女,1965年1月18日出生。2015年8月13日,申请人苏X1、苏X2、苏X3、苏X4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苏X1名下座落在XXX(建筑面积:64.7平方米,房产证号为:西更成字第X**号)房屋产权归苏X2所有,由苏X2给付苏X1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二、苏X1名下座落在XXX(建筑面积:53.6平方米,房产证号为:西更成字第X**号)房屋产权归苏X3所有,由苏X3给付苏X1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三、苏X4放弃对上述所有房屋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X1、苏X2、苏X3、苏X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苏X1、苏X2、苏X3、苏X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万人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