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郑启超与石振素、吴继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启超,石振素,吴继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946号原告郑启超,农民。被告石振素,成年,农民。被告吴继业,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启超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启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启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余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