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索立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吉布次仁与拉巴顿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布次仁,拉巴顿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索立民初字第30号原告吉布次仁,西藏巴青县人。被告拉巴顿珠,西藏索县人。本院在审理吉布次仁诉拉巴顿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布次仁于2015年8月12日,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吉布次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布次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元,原告吉布次仁负担。审判员 德青曲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次仁央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