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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3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584号原告:朱某,男。被告:陈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荣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