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静与李树新、周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李树新,周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924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环城路湖滨教师花园F23号1门201室。被执行人李树新,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炼化公司工会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化路马鞍山219号。被执行人周建强,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炼油公司炼油一厂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乘南十一街7号4门302室。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乘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乘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