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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法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与阿拉伯塔(防城港)贸易有限公司、梁海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阿拉伯塔(防城港)贸易有限公司,梁海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上法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褚龙,该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日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钟国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阿拉伯塔(防城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思县。被执行人梁海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5482.97元、案件受理费344元、申请执行费437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阿拉伯塔(防城港)贸易有限公司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经过三次拍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拍,债权人也不同意以物抵债。此外,被执行人梁海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何深琛审判员  叶小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