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尚明庆与林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明庆,林坤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尚明庆,男,汉族,1994年10月29日生。被告林坤,男,汉族,1995年1月10日生。原告尚明庆诉被告林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明庆撤回对被告林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尚明庆承担。审判长 何晓梅审判员 张卫格审判员 侯新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