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祥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尚明庆与林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明庆,林坤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尚明庆,男,汉族,1994年10月29日生。被告林坤,男,汉族,1995年1月10日生。原告尚明庆诉被告林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明庆撤回对被告林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尚明庆承担。审判长  何晓梅审判员  张卫格审判员  侯新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