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3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金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084号原告:金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赵延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玉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