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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3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易文鲜与被告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文鲜,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983号原告:易文鲜,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朱易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原告之子。被告: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将军街58号。法定代表人:滕华安,该医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文鲜与被告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文鲜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文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守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仕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