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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杞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孟国强与胡庆辉、开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国强,胡庆辉,开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杞民初字第924号原告孟国强。委托代理人贺成生,杞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胡庆辉。委托代理人张自洁,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乡仙人庄村。委托代理人张国峰,赵书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孟国强诉被告胡庆辉、开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孟国强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成生,被告胡庆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自洁,被告开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国峰、赵书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胡庆辉于2014年6月1日签订新鑫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被告开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合同上盖章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于胡庆辉。2015年3月9日经结算,胡庆辉欠原告153876元,被告胡庆辉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归还。阎宝行是总包,挂靠的开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庆辉干的阎宝行的活。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归还欠款153876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按日千分之四计算至归还本金之日止)。被告胡庆辉辩称:租赁事实属实,我干的阎宝行的活,阎宝行是开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但是开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给我工程款,我没有钱还给被告。开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租赁合同担保方。请求驳回对我的起诉。被告开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胡庆辉欠原告孟国强的钱,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没有阎宝行这个人,合同上担保用章也是私刻的,我们没有杞县项目部。我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日,被告胡庆辉(租用方)以开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杞县项目部的名义与杞县新鑫建筑设备租赁部(出租方)签订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一份,施工方施工工程名称为鼎峰国际4#、6#楼。阎宝行以开封宏基建筑工程公司有限公司代理人身份进行了担保并签字,并加盖开封宏基建筑工程公司有限公司杞县项目部印章。合同主要内容为租赁物按天计算,租金每个月结算一次,其中钢管0.012元/m、扣件0.006元/只、顶丝0.04元/条、套头0.04元/个,如钢管、扣件等租赁物损坏或丢失,按市场价格赔偿。担保单位对租用方所租用物资的退还和租金交付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于胡庆辉。2015年3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到杞县新鑫建筑设备租赁站租金及丢失材料款153876元,大写壹拾伍万叁仟捌佰柒拾陆元整。欠款人:胡庆辉。2015年3月9日”。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另查明,杞县新鑫建筑设备租赁部系孟国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新鑫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胡庆辉、开封宏基建筑工程公司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胡庆辉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胡庆辉给付租金及材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开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杞县项目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项目部非法人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开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开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开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未参与合同签订,阎宝行并非其工作人员,且合同所盖印章非其公司印章,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双方结算单据上未约定滞纳金,应视为没有滞纳金,原告要求给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庆辉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国强153876元。二、被告开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孟国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77元,由被告胡庆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义林代理审判员  刘成岗人民陪审员  孔继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