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开道与陈齐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道,陈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050号申请执行人:陈开道,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齐玉,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定民二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齐玉妻子蒋秀兰在农业银行滁州城直分理处的存款14683元至定远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俞 斌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