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回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回一初字第219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娜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人说和与被告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文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毅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