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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回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回一初字第219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娜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人说和与被告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文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毅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