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杨某,女,农民。被告:夏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与被告夏某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郭富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