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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杨某,女,农民。被告:夏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与被告夏某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郭富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