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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贾福旺与左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福旺,左守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803号原告贾福旺,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里2-4-101。被告左守萍,男,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小王庄穆家台五号平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福旺与被告左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贾福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福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给原告。审判员  田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浩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