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厦门强力巨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宁波市新泽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强力巨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新泽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厦门强力巨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安西路E6幢8065号。法定代表人朱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朝东、施少杰,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新泽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坎西工业园顺和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方曙光。原告厦门强力巨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宁波市新泽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强力巨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新泽谷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强力巨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强力巨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新泽谷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厦门强力巨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江自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林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