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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殷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83号原告:殷某,女。委托代理人:康代建,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委托代理人:王香,东平县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审 判 长  何振玉审 判 员  庞大伟人民陪审员  丰家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房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