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殷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83号原告:殷某,女。委托代理人:康代建,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委托代理人:王香,东平县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审 判 长 何振玉审 判 员 庞大伟人民陪审员 丰家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房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