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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房峰清与李亚军、吴叶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峰清,李亚军,吴叶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房峰清。被告李亚军。被告吴叶辉。本院受理原告房峰清与被告李亚军、吴叶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扣押鲁H×××××肇事车辆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房峰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鲁H×××××肇事车辆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