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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洪立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谌小勤与舒友亮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谌小勤,舒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洪立保字第3号申请人谌小勤,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区。被申请人舒友亮,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区。申请人谌小勤与被申请人舒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谌小勤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舒友亮在怀化市万源助剂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全部股权予以查封保全。申请人谌小勤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人谌小勤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舒友亮在怀化市万源助剂有限公司所享有的20%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限为三年。申请人谌小勤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金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