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三初字第1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10288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无业,兰州市西固区陈坪乡。被告于某某,男,汉族,兰州众邦集团公司工人,住兰州市安宁区。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陈香芬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益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