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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颜廷韵与被告南京先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廷韵,南京先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网络域名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705号原告颜廷韵。委托代理人颜士明。被告南京先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颜廷韵与被告南京先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颜廷韵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颜廷韵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廷韵撤回对被告南京先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廷韵负担。审 判 员  乔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梁万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