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红勇与周勇、高丽霞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勇,周勇,高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449号申请人赵红勇。被申请人周勇。被申请人高丽霞。担保人曾宪忠。申请人赵红勇与被申请人周勇、高丽霞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红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勇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赵红勇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周勇、高丽霞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倪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