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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民一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李春梅与洮南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梅,洮南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230号原告李春梅。被告洮南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梅诉被告洮南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邵永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