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3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袁建永与杨志豪、范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永,杨志豪,范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驿民初字第3475号原告袁建永,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理人王妮,女,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袁建永之母。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豪,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范宁,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建永与被告杨志豪、范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5日,被告杨志豪向原告袁建永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息1分,每月支付利息1000元。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杨志豪未能返还借款,原告袁建永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杨志豪与范宁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5月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袁建永同意被告杨志豪于2017年8月1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被告杨志豪从2015年9月份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袁建永支付100000元借款利息至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时止。原告袁建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被告杨志豪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