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郑红录与刘劳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红录,刘劳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郑红录,男,住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刘劳儿,曾用名刘福林,男,住太白县。郑红录与刘劳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太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刘劳儿未按期履行法定的义务,权利人郑红录于2015年5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劳儿支付楼板款6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其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相关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5)太执字第000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利龙审判员 屈振江审判员 蔡宏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淑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