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鳌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士平与杨克暂所有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士平,杨克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保字第69号原告:刘士平。被告:杨克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士平诉被告杨克暂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士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杨克暂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浃底村K幢第一单元301室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76559)及登记在被告杨克暂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浃底村K幢一层01室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68675)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士平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杨克暂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浃底村K幢第一单元301室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76559)。二、查封登记在被告杨克暂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浃底村K幢一层01室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68675)。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刘士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上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项丰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