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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智琼与谭忠华、尤兰燕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琼,谭忠华,尤兰燕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陈智琼。委托代理人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谭忠华。被告尤兰燕。本院在审理陈智琼诉被告谭忠华、尤兰燕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有名审 判 员  张 国人民陪审员  孙烈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