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商初字第0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黄奇、陈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黄奇,陈艳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171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西路80号。负责人沈屏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文裕,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霄,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奇。被告陈艳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告黄奇、陈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以两被告主动偿还其贷款及相关费用为由撤回对被告黄奇、陈艳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主动偿还其欠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撤回对被告黄奇、陈艳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18元,减半收取430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范君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