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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顾洪清与朱国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洪清,朱国付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669号原告顾洪清。被告朱国付。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洪清与被告朱国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顾洪清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洪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洪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如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