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6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北京博邦竞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6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军,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博邦竞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中国兵器大厦9层906室。法定代表人丁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绍群,北京市德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海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博邦竞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4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海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海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博邦竞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张海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顾萍代理审判员 吴博文代理审判员 朱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