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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一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杜泽与李巍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泽,李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初字第00192号申请人杜泽。被申请人李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杜泽诉被申请人李巍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杜泽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杜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杜泽撤回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1620元,退还申请人杜泽。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