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一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杜泽与李巍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泽,李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初字第00192号申请人杜泽。被申请人李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杜泽诉被申请人李巍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杜泽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杜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杜泽撤回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1620元,退还申请人杜泽。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