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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洛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许芳敏与孟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洛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许芳敏。被告孟国良。原告许芳敏诉被告孟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传票传唤许芳敏于2015年8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原告许芳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许芳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芳敏负担。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雪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