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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414号原告:于某某,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被告:温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