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二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臣与被告王胤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臣,王胤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467号原告李洪臣,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王广和,系吉林雅怀律师事务所。被告王胤淇,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田广,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田广宋宁,系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臣诉被告王胤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臣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臣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臣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洪臣负担150元,余款150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赵洪良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