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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二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臣与被告王胤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臣,王胤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467号原告李洪臣,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王广和,系吉林雅怀律师事务所。被告王胤淇,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田广,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田广宋宁,系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臣诉被告王胤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臣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臣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臣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洪臣负担150元,余款150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赵洪良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