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龙义东与广西极水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906号原告龙义东。被告广西极水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兴海,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石荣,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义东诉被告广西极水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义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龙义东的诉讼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义东负担。审 判 长 胡 平人民陪审员 余建文人民陪审员 潘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 蕾 来源: